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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人生科学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LIFE SCIE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L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人生科学研究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者及相关社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基层;坚持政治建会、学术立会、服务强会、依法治会;团结、组织全国热心从事和支持人生科学研究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社会力量,进行人生科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探究人生规律,指导人生实践,普及科学人生知识,开展多层次的、与人生教育相关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高素质人才,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承担政府部门通过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的相关业务,开展人生科学教育研究相关领域监测与评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人生科学教育研究自律管理。

2. 开展与人生科学相关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各种层次的人生教育、生命教育、素质教育和健康教育。

3. 组织开展人生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规划、立项、组织、协调人生科学教育研究课题及项目;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需要,举办学术论坛及教育成果展示活动,宣传普及人生科学知识教育,推广学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4. 为各级政府、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人生科学教育研究提供有关咨询和建议。

5.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制订与人生科学相关的教育培训标准,开展教育评价、项目评估,推进人生科学教育标准体系和证书体系建设;建设人生科学教育培训公共服务网络平台;

6.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人生科学教育培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需要,举办服务于人生科学教育的形式多样的成果展示活动。

7.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学术刊物,出版学术著作,发布和交流相关信息。

8. 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组织和推动与港、澳、台地区和国际有关教育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9.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人生科学教研基地,拓展整合资源,为学会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10. 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协调会员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人生科学教育研究工作机构、组织及人生科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 与人生科学教育研究相关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2. 在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中从事人生科学教育相关的工作者以及其他关心和支持人生科学教育的社会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本会的章程。

3.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5. 热心人生科学教育事业,积极参与人生科学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工作和学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6. 决定终止事项。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1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8.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热心人生科学教育研究事业,积极参与人生科学教育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4.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1.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5.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9 月 23 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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