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会工作正规有序的开展,对学会印章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会公章是学会发布文件、实施管理、传递信息、对外联络的重要印证,是学会权力的象征,必须严格执行印章的使用程序和管理规定。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条 学会所有印章必须实行专人保管、负责人签字、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 学会公章由学会秘书处专人保管,使用时由秘书长、主管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会长和会长批准签字后方可用印,并做详细登记。
第四条 实施管理、发布信息、对外联系可使用秘书处的部门印章。
第五条 财务章和财务负责人名章要由秘书处两名负责人分别保管。使用时要根据审批额度由学会的秘书长、主管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会长和会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做详细登记。
第六条 学会内设部门印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使用时由秘书长签字批准方可用印,并做详细登记。
第七条 学会分支机构印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使用时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秘书长批准后放可用印,并做详细登记。
第八条 学会党组织印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使用时由党支部书记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做详细登记。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印章外出,不得私自滥用印章,违者将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第六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