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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的相关要求,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财务的统一管理,规范各项经费的支出审批,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支机构属于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理事长或者秘书长负责制,相关负责人需提前在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条 每年12月1日前,分支机构须将下一年度收支预算报学会秘书处,由学会秘书处汇总后上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五条 分支机构收入管理规定

1. 企业会员会费收入:会员单位将会费全额直接汇至学会银行账户,并摘要需注明:**年度-**年度会费,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分支机构全称。不得经其他账户中转,缴款方与申请开具会费收据方不一致时,原则上不再开具会费收据。

2. 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方将捐赠款项全额直接汇至学会银行账户,并摘要注明:捐赠,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分支机构全称。不得经其他账户中转。

3.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收入:活动收费全额直接汇至学会银行账户,并摘要注明:活动名称,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分支机构全称。不得经其他账户中转。

第六条 年度预算内分支机构支出管理规定

1. 捐赠支出:学会应与接受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并由接受捐赠方提供捐赠收据。分支机构应填写捐赠事项申请,经由分支机构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后,交由学会秘书长审批。捐赠事项申请完成审批后,填写《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付款审批单-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填写分支机构全称,后附协议、捐赠收据、捐赠决议等相关支持性资料,由分支机构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初审,学会办公室主任复审、秘书长审批、财务会计审核后付款。

2. 劳务费支出:分支机构应填写劳务费事项申请,经由分支机构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后,交由学会秘书长审批。劳务费事项申请完成审批后,填写《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付款审批单-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填写分支机构全称,后附收款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注明收款人手机号)、收款人银行卡复印件,由分支机构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初审,学会办公室主任复审、秘书长审批、财务会计审核后付款。向个人支付劳务费应由学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付款申请单中报销金额须填写含税金额。

3. 培训费支出:分支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学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培训机构开具发票。分支机构应填写培训费项目申请,经由分支机构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后,交由学会秘书长审批。培训费项目申请完成审批后,填写《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付款审批单-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填写分支机构全称,后附协议、发票、培训通知、培训签到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讲师情况介绍、培训现场照片以及培训活动总结等相关支持性资料,由分支机构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初审,学会办公室主任复审、秘书长审批、财务会计审核后付款。

4. 会议费用支出:分支机构会议发生的相关支出,学会应与提供会议服务方签订协议,提供服务方应开具发票。分支机构应填写会议费项目申请,经由分支机构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后,交由学会秘书长审批。会议费项目申请完成审批后,填写《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付款审批单-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填写分支机构全称,后附协议、发票、会议通知、与会人员签到名单、会议流程、会议现场照片等支持性资料,由分支机构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初审,学会办公室主任复审、秘书长审批、财务会计审核后付款。

5. 场地租赁费支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租用场地,学会应与场地出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出租方开具发票。分支机构应填写场地租赁费项目申请,经由分支机构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后,交由学会秘书长审批。场地租赁费项目申请完成审批后填写《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付款审批单-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填写分支机构全称,后附协议、发票,由分支机构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初审,学会办公室主任复审、秘书长审批、财务会计审核后付款。

6. 其它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审批层级同上。

第七条 年度预算外分支机构支出管理规定

年度预算外各事项支出,需要按照《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并严格按照《中国人生科学学会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相关审批层级进行付款审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1. 分支机构在本年度预算范围内申请购买固定资产。

2. 分支机构秘书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定期与学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确保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并在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分支机构注销或者撤销时,须在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内部审计,剩余财产归学会所有。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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