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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防范合同风险,强化内部控制,维护学会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以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指学会以及各分支机构以学会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学会实行合同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代表学会签署合同。

各分支机构不得以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学会合同事项的日常管理。

1. 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参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

(2)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重点跟踪执行中的合同,每年末就合同执行、履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

(4)参与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事项的解决。

(5)合同及相关资料备案工作。

2. 法务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为领导和各部门提供合同法律咨询和建议。

(3)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权益保障。

(4)参与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事项的解决。

3. 学会财务部门负责合同订立的资金筹划和财务管理,从预算、财税管理等方面进行控制并提供相应的咨询与建议。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或机构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1. 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的调查工作。

2. 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事宜。

3. 负责起草合同文本或审查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完成学会内部合同签署程序,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可行性。

4. 负责合同的质量控制、实施进度、项目验收、付款申请,及时反馈并协助解决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 合同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其相关资料,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变更、解除的协议等,均应妥善保管并由专人负责。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七条 根据学会领导指示、工作需求,需要与第三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应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八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1. 合同的名称。

2. 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3. 标的。

4. 数量和质量。

5. 价款或酬金。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式。

9. 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10.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11. 以分支机构为业务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在合同中需明确分支机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增加:“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由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所属 机构名称 负责实施,并对合同质量、进度、验收和结算等负责,合同项目实施负责人为 机构负责人 ”。

当事人可以参照国家公布的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条 合同办理程序及责任。

1. 拟订合同:承办部门或机构负责草拟、协商经济事项与合同条款。

2. 合同会签:承办部门或机构负责填写合同审批单,附合同文稿及相关资料送秘书处会签。秘书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合同文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3.“相关资料”是指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审批报告、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证明,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 学会以各分支机构为业务主体对外签订项目研究等委托类合同,应提交被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委托理由等说明,并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

5. 承办部门、分支机构根据秘书处的会签意见完善合同文本,直至合同文本定稿。

6. 合同送审:合同所涉及的经济事项,按照《中国人生科学学会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合同审核。

1. 财务部门合同审核内容

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税管理规定;是否符合学会的各项财务制度要求。

2.办公室合同审核内容

(1)合同主体的审查:对方当事人资格审查,看其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文本规范的审查:合同文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合同用语是否规范;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清晰、肯定。

3. 法务部合同审核内容

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违约责任是否清楚;解决争议的处理条款是否具备。

重大合同须经学会法务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合同签约人为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人员担任签约人的,需要法定代表人对其进行授权,由学会办公室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手续。

  第十三条 签署的合同原件学会留存不少于三份,秘书处办公室(原件)、财务部门、承办部门各一份存档。

  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正式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存档,并将合同相关资料送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门备案。

  合同当事人、参与人和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内容应依法保密。

  第十四条 为保障经济事项安全,避免引起纠纷,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前,不得将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提前实现。

  第十五条 合同确立的责任划分:

      1. 合同承办部门或分支机构对合同条款的确定承担直接责任。

      2. 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或分支机构理事长对合同条款的确定承担决策责任。

      3. 秘书处对合同文本的确立承担审核和权益保障责任,其中:

      财务部门侧重合同文本财税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审核及相关权益保障;

      法务部侧重合同文本法律方面的内容审核;

      办公室侧重相关经济损益和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办部门、分支机构须保证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合同终止后,承办部门、分支机构须及时办理终结手续,向办公室移交相关档案。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合同的资金保障以及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法定或约定程序办理。

1. 我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原合同承办部门、分支机构提出变更或解除,送原会签部门加具意见,按照《中国人生科学学会财务管理规定》制度规定的授权办理。

2. 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我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由原承办部门、分支机构负责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期限予以明确答复,审核程序同本条一款。逾期答复造成损失的,由延误人员、部门和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双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有法律认可为有效的签章和签字。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并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法务部负责提供合同纠纷的法律支持。处理合同纠纷时,承办部门、分支机构应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1. 纠纷发生的情况报告。

2. 合同文本及双方往来函电等原始材料。

3. 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

4. 其他调解、仲裁或诉讼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后,承办部门、分支机构应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移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及承办人的责任:

1. 违反本办法及学会其他规章制度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或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2. 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3. 合同执行部门或分支机构违约,或因合同无效、被撤销,而使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4. 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部门或分支机构疏于管理、不予配合处理或怠于行使追诉权,致使超过诉讼时效而使学会遭受损失的。

5. 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6.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学会利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四条 部门存在上述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与部门负责人、当事人必要的处分,直至除名。

分支机构有上述(一)、(二)、(五)项情形者,可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直至撤销其职务;有上述(三)、(四)项情形者,由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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