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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热爱本会研究事业的学校、社会团体、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在某个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职称或相应职务,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二)单位会员:与本会的业务及研究领域相关,支持学会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企事业单位、院校以及社会团体。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由会员、本会分支机构推荐,或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及个人直接提出加入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申请,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初审。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会员管理部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及申请单位(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

(三)审批。对初审合格者,经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应当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向本会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团体会员须按要求推荐一名代表,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本会会员管理部。

第九条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推进本会和有关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授予本会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条款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会议、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的;

(八)有损于社会组织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一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本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并收回其证、牌。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课题申报、学术交流、培训和会展等服务。

第十四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咨询、服务热线。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十五条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会费标准为:单位会员与个人常务理事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理事单位会员与个人副会长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第十六条 会费减免条件

(一)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会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免;

(二)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足额交纳当年会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方可在现有会费标准基础上进行适当性减免。

第十七条 依章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章  会员退会与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主动退会的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学会;

第十九条 会员未交纳会费,经提醒仍未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本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与除名一经确认,即取消其会员资格以及对应的理事、常务理事以及在本学会的一切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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