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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 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和《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的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等二级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根据人生科学事业和学会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学会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特定领域专业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再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章程,应遵循《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接受本会统一领导与监督,执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或开展各种活动,均必须使用全称,如:“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专业委员会”或“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工作委员会”或“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分会”。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教育部”等字样,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内不得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工作小组”“基地”等内部机构,须报学会秘书处审批报备,不得单独对外发布文告或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六条  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撤)销等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本会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组织行业内的工作交流和学术研讨;

(二)贯彻落实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各项决议,在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

(三)积极参与和支持学会工作,反映本专业的情况和诉求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调查研究(专业或工作领域)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行业动态、数据统计,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为教育决策服务;

(五)组织工作领域的科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发现和培育植根于基层的典型经验和改革成果,进行宣传与推广;

(六)制定或参与制定工作领域的专业标准,形成指导性文件或报告;

(七)组织开展工作领域内有针对性的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等;

(八)承办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接受学会领导,并依照学会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二)符合本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机构在名称、业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上不交叉重复;

(三)拥有一批在专业或工作领域内的行业代表和基本队伍,有特定服务群体;

(四)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具有本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挂靠单位须为本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或副会长单位,应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至少一名固定人员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在该专业领域具备学术影响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4.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5.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组织开展业务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七)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单位出具的申请书(由多家单位联名发起的分支机构,应有全体发起人共同在申请书上署名并盖章);

(二)由一家发起单位出具的愿意为分支机构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的支持,并接受分支机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的承诺函;挂靠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书,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分支机构业务发展规划和组织机构说明(应当包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主要经费来源以及未来五年内主要业务活动的初步计划);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成立分支机构原则上应由本会理事单位作为发起单位联合5家以上单位会员联名发起。发起单位应当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会秘书处也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建议或委托有关其它形式的单位会员发起设立分支机构。经本单位秘书处建议或委托发起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不受前述发起单位条件限制,但该分支机构的设立,同样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三)秘书长办公会根据设立条件进行初审,经审核认为符合《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且已具备成立条件的,提交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同意筹备成立分支机构,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分支机构须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经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相关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五)本会印发同意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并公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成立:

(一)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

(二)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

(三)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

(四)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

(五)拟下设分支机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的,须经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提交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办公场所,应将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分支机构年度检查和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对不能遵守章程、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的分支机构,予以注销、撤销或调整;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发起单位进行约谈、警告、撤换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评议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认为该分支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没有存在必要性的机构,应当停办;

(二)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分支机构;

(三)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机构。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可撤销机构负责人、发起单位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违反《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

(二)拒不接受学会领导,损害本会声誉;

(三)违规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四)超出《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六)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违规使用分支机构名称和分支机构印章;

(八)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

(九)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十)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教育部”等名称开展活动;

(十一)未经学会批准开展各类评审、评比、评估、竞赛、表彰等活动;

(十二)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举办活动;

(十三)自本会批准分支机构成立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

(十四)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会议;

(十五)违反学会开展活动有关规定,不报备审批的;

(十六)全部收支不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或设立小金库;

(十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十八)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擅自对外投资、借款、提供担保;

(十九)有严重问题投诉举报并经查属实;直接或间接发生对学会品牌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二十)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会规定情形。

第十七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和分支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机构注销或撤销后应由本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学会秘书处负责办理相关注(撤)销手续。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下,依照《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入会的原始资料须报学会秘书处存档,分支机构存复印件,学会秘书处统一负责会员注册及证书发放,会员名单纳入学会会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会费纳入学会账户,由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实行学会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对分支机构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由分支机构的学会会员(以会员单位为主)推选产生。理事会应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每届任期为5年。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理事须为从事该学科(专业)的学会会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在该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号召力,热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常务理事在理事范围内推选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通过履行民主程序从常务理事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四分之一,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任职超过两届的,须报学会批准。

分支机构理事长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在该学科(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任职还应符合国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提名;分支机构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学会秘书处将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呈报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分支机构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工作部门。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须提前30天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经学会审批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换届结果须报学会备案。

非因换届增减负责人,须提前提交正式书面报告,报学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证件文件,如遇丢失或损坏等情况,需及时向学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学会进行补发、换发。

第五章 分支机构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学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学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完成学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组织活动应坚持“注重质量、突出特色、财务规范、兼顾效益”的原则,凡是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的活动,均应报学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不得以教育部名义或变相以教育部名义进行宣传和组织活动。不得在社会组织名称前冠以“教育部”或“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下属”、“教育部直属”等字样,未经允许不得以“教育部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等名义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通过建立评价机制,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繁荣学术、培养发现人才、推进教育科研进步,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分支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优秀单位给予表扬、扶持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提出整改建议;对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将更换负责人直至撤销该机构。

分支机构须配合学会做好年检和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每年12月10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重要事项按照事项类别执行报批、备案管理制度。审批事项需按程序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决定或上报主管主办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必要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对备案事项有异议时,分支机构应撤回备案事项。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须严格按照备案后的年度计划开展业务活动。因情况变化未列入计划但确需开展的业务活动须提前上报学会,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加强会议管理,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

分支机构组织会议、论坛、培训等各种活动,需提前30日向学会报告,说明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及邀请专家、收支预算等情况,学会同意后方可组织。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章程的宗旨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倡导和鼓励分支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组织表彰评选类活动须报学会批准,评审(比)类活动结果需报学会备案,并在学会网站公示、公布。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活动,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由学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在正式受理请示事项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学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未经学会审核,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严格政治把关,内容客观、准确、合法;发布敏感数据等重要文告,应事先报学会秘书处审核。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本会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分支机构应执行本会统一的会费标准,不得另定会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别记账;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独立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账外建账。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或本会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学会接受的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各部门收取的会费、社会捐赠、提供服务和其他各种合法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会秘书处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各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与形式另行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公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管理使用;严禁以各种形式私设小金库。

凡是以本会分支机构名义独立主办的有收费行为的活动,活动经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管理。

凡是以本会分支机构名义与其他合法组织联合主办的有收费行为的会议、论坛等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包括活动收支的权责,并将协议、活动通知与活动经费预算一并报本会批准。活动经费收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是由本会分支机构主办、其他机构承办的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活动经费来源、预算与各自权责。如果有收费行为,所有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管理。

凡是由本会分支机构主办、与其他机构联合主办的各类活动,无论是否有收费行为,事前应有经费预算,事后应有经费决算,并报本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一)每年三月底前,分支机构须将年度收支预算报学会秘书处审批后执行。

分支机构收支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但不限于学会拨付的经费、有偿服务收入、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其他合法收入等;各种费用预算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市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

(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预算。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论坛、培训、专项工作等,预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收入项目预算,以及交通费、场租费、住宿费、业务招待费、劳务费等支出项目预算和业务活动结余预算。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使用原则:用于分支机构宣传和组织活动、会议、日常办公和人员开支等所必须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发改委等有关收费政策和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学会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学会批复的业务活动范围和标准,做好收支预算与决算,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其资产不得擅自转让,不得私分、挪用。

第五十三条 学会财务部门每半年向分支机构通报资金状况,次年提交上一年度分支机构财务决算表。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义务积极配合学会接受上级领导机关、政府财政、税务部门涉及该分支机构的各项检查。

第七章 印章与合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的刻制、备案和管理,由学会秘书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严禁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五十六条 学会实行合同统一归口管理,分支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必须报学会秘书处审核,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文本、协议说明、协议方基本情况、签订协议的必要性、协议可能存在的风险、协议经济效益依据等;由学会决定是否签署。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学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1年12月9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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